同性恋法律地位的争议
“婚姻属于所有人”(Ehe für alle)——不仅属于男女之间,也属于同性别之间。这似乎是一个时代趋势,但各个国家中情况不同。过去,人们将同性恋者视作道德败坏,几乎可以归入犯罪行为,早在1871年的普鲁士就立法将被判刑或罚款,更奢谈同性恋的婚姻要得到法律的保护。后来德国社民党和绿党当执政期间通过法律,不得再歧视同性恋者,才使同性恋者至少在法律上不再受到歧视,但在社会上依旧多少有歧视性。
不歧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与异性婚姻同等对待,例如在税务上,遗产继承上,退休金上。这里的法律争议是德国宪法第六条中对于“伴侣”的定义,通常被解释为一夫一妻,因此2001年的社民党、绿党执政制定的“伴侣法”(Lebens-partnerschaftgesetz),异性伴侣以“民事结合”的名义得以享有减税、保险、继承等权利。但如果一方是公务员,则另一方还不是这么简单就可以享受到所有待遇,因为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,是建立在公法、而不是私法基础上。尽管也受到欧盟的指责,但还没有作较大改动。